内容简介:
《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为姜明安教授的文集,收集了姜明安1986年至2010年25年间在各种报纸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他两卷(案析与访谈卷、评论卷)则收入姜明安的案例评析、媒体访谈、评论等。这些文稿均为原文收入,保持原汁原味,以有利于读者了解历史原貌,了解笔者的学术和非学术思想、观点的发展过程,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从初创到发展、繁荣的过程,也客观地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人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探索历程。
姜明安教授作为我国行政法学大家,三十年来一直致力于行政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从《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的每一篇文章都可以看到他对于国家法制、法治发展的密切关注.对于民生疾苦的深切同情,对于社会痼疾毒瘤的深恶痛绝,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在三千年之中,他对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探索经历了从入门、求索、呐喊到深入研究和倾力创新的过程。他作为一位学者和普通公民对于家国的热爱, 以及他对于行政法学事业的贡献在书中清晰可见。
作者简介:
试读:
什么是行政法?我国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哪些法源?
198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和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都有行政法的词条,这些词条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法源都有明确的表述。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也对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探讨和阐述。上述辞书中关于行政法的词条和《行政法概要》中阐述的行政法理论对教学和科研起了有益的指导作用。但是关于行政法定义的表述似乎也有某些不完善。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法学辞典》上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在法学上总称为行政法。散见于宪法、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文件中。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例如,关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使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在各行政管理方面的权限和活动的方式、方法等。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注7
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概要》中说:“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种类繁多,具体名称不一,但就其内容来说,凡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的,在部门法的分类上统称为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注8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有关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那样有一部独立完整自成体系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规中”。“行政法规范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注9
上述定义涉及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明确概念是科学研究的起码要求和前提条件。当然,社会科学中的某些概念,学者间存在分歧意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明确使用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在自己的思维中始终保持一致,遵守思维的逻辑规律。至于对概念的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学术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求得一致。
一、关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三个定义都强调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必须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第一个定义把这种关系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论在什么场合都为行政法所调整;第二种情况是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才被行政法所调整。另外,该定义明确提出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第二个定义把行政法调整的关系也分成两种情况: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但第二个定义没有指出这些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必须具备何种条件,没有说这些关系必须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从而可以理解为这些关系不论发生在什么场合都为行政法所调整。另外,该定义明确提出作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第三个定义把行政法调整的关系分成三种情况(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672页):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发生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和个别公民之间发生的关系。第三个定义指出这些关系均只有在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才被行政法调整。另外,该定义提出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认为社会关系等于法律关系。